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依法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具体组成和形式会根据案件的审级有所不同:
第一审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和抗诉案件:
通常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外,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如果存在意见分歧,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的组成和运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