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针对特定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对象性。
单方意志:
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同意。
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行政职权行使: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
具体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明确的事项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收取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行政给付: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某种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给予某种荣誉或物质利益的行为。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依法给予的制裁。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通过非强制性手段向相对人提供某种信息或建议,以影响其行为的行为。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不具有针对特定对象和单方意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