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政策和策略,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
内容: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行为,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
处理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及其他批评教育类处理。
第二种形态
内容: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理方式: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等),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
第三种形态
内容: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
处理方式: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职务的大幅度变动)。
第四种形态
内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
处理方式:依法查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机制保障。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学习领会“四种形态”的内涵和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真正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