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疾病被禁止结婚:
性病:
包括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这些疾病不仅危害患者自身,还可能传染给他人。
严重的精神病:
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这类疾病患者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无法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并且遗传性很强。
重症智力低下:
包括严重呆傻等,这类患者无法分辨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并且遗传性很强。
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
未治愈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尿毒症、生理缺陷等,也被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麻风病: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麻风病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此外,法律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在未治愈的情况下,是禁止结婚的,这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