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做某事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国家性质的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根本职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法律地位与职权: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这些职权决定了人大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确保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组织活动原则:
人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大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集中人民的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意志。这种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确保了国家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通过立法和监督,确保这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的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决定了他们必须履行职责,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通过代表的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和质询权等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
综上所述,人大做某事的原因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运作,共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