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成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年龄要求
年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若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且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可以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父母要求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若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可以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方不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当由直接抚养方提出申请,对其民族成份进行变更。
书面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等。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改。
其他规定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除非符合上述特定条件,否则不得随意更改民族成份。
建议在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时,详细阅读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