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能做的事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绝不偏离和违背党的政治方向。
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党的基本路线。
组织纪律
不得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不得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
禁止组织或参加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及活动。
禁止组织和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不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严禁组织和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者分裂党的活动。
廉洁纪律
不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不得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禁止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不得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不得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不得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不得私存私放公款。
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不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不得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工作纪律
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网络行为
党员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
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
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不得参与网络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员能够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并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