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是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以下案件:
1.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 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4.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以及行政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的级别可以分为四级,包括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属法院,其设立和管理范围是所在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