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属于 言词证据类型。它是指通过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而是基于科学技术方法得出的判断。因此,鉴定结论是一种表述判断意见的证据,而非陈述事实情况。
在诉讼中,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而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明确被认定为证据的一种。
综上所述,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属于言词证据,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帮助法庭理解和判断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