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主要指的是 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个人或企业。这些特定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
具体来说,失信黑名单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或抗拒法院的执行工作。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法院的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情况。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黑名单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记录不良:被执行人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不良行为,影响个人信用评分。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行为。
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法律制裁:被执行人可能面临法院的进一步法律制裁,如罚款、拘留等。
失信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公开曝光和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