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民族需要以下手续:
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需准备一份详细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民族的原因和相关情况。
居民户口簿
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
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材料 (如适用):若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且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父母同意材料
(如适用):
父母再婚且不同民族,双方原来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变更民族,需提供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民族的书面协议。
单位或学校证明(如适用):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征信报告(如适用):
部分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征信报告。
审批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如适用):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送达
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一般为5个工作日(不含资料补正时间)。
注意事项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被错报、误登,方可申请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族事务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民族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