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未动工开发:
土地使用者在一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
开发进度不足:
已动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其他情形:
包括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闲置土地的存在,无疑是对宝贵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合理利用和处置闲置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