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唯一性: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合法性:
名称不能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构成:
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行政区划:
名称中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
禁止内容:
名称不得含有禁止包含的内容和文字,如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公众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等。
字号:
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且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其他规定:
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特殊名称:
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必须冠以其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变更限制:
公司名称不得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前的原名称相同。
登记:
公司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建议在注册公司名称时,确保名称符合上述所有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审核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