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当庭宣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案情复杂:
当庭宣判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而对于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多项罪名的重大疑难案件,如吴亦凡案,由于案情复杂,法院需要更多时间审查证据和辩论,因此选择定期宣判。
有争议:
当庭宣判需要避免在庭审中出现预判结果,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有异议,法院可能会选择定期宣判,以便更慎重地作出裁判。
需要时间:
撰写详尽的判决书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涉及大量证据和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双方的证据和辩论,避免出错或遗漏,因此可能会选择定期宣判。
影响重大: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判决结果会对多方产生重要影响,法院需要更加慎重,因此可能会选择定期宣判,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庭审程序的实际效果:
长期以来,庭审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常常形式化,实际的裁判依据更多地依赖于庭前审查阶段的卷宗材料,而不是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因此,法院更倾向于在庭后通过阅读卷宗、重新分析证据再作出裁判。
司法责任制和法院内部管理制度:
法院选择定期宣判而非当庭宣判的背后,是多种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司法责任制和法院内部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法院不当庭宣判主要是因为案情复杂、有争议、需要时间、影响重大、庭审程序的实际效果以及司法责任制和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