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
暂住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4年的深圳,当时深圳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大量外地人涌入深圳谋生。为了方便管理,深圳政府首发了暂住证制度,随后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暂住证的初衷是登记外来流动人口,并为他们提供相应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暂住证却成为了一种身份的象征,一种区别本地人和外地人的标志。
办理暂住证的要求包括:
办理要求: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携带要求: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变更与注销: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离开本市时,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遗失补办: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目前,中国不少地区已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仍推行暂住证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临时居住证)等。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