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单方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送达的主体 是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送达的对象
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送达的目的是使诉讼有关人员了解文件内容,便于遵照执行,并且在于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传票一经送达,则被送达人即有到庭的义务,不得借故规避。
送达的方式包括:
直接送达: 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对于特殊的收件人(如军人、服刑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转交。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送达回证是送达的重要凭证,由受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该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综上所述,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确保诉讼文书有效传递的重要环节,通过不同的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