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平摊风险与损失,用以保护航海运输。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这是一个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共同的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
有意和合理的措施: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直接造成的损失: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例如,一艘船在海上航行时船舱起火,为了灭火,船员不得不使用船上的消防设备,并且将部分货物扔进海里,以阻止火势蔓延,保障船舶和其他货物的安全。这些被扔掉的货物的损失以及消防设备的损耗就属于共同海损。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因过失产生的损失,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胁到共同安全,便满足了第一个要件。此外,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
共同海损的完整概念应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对该损失的处理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