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届满后,这些权利将消灭。
具体来说,除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因此也被称为不变期间。
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将当然消灭,这是其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
固定不变:
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适用对象: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起算时间:
除斥期间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综上所述,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具有固定性和不可变性,主要适用于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