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厅长的级别是 副省级正职。具体来说,省公安厅厅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编行政职务等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其等级为副省级正职。此外,省公安厅厅长通常由副省长兼任,这使得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更高的权威和地位。
省公安厅厅长的职责包括:
1. 制定和实施全省的公安工作计划;
2. 领导公安队伍开展各项工作;
3.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治安维稳工作中,调动全省公安资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这种高规格的设置确保了省公安厅长在公安系统中的权威性,并使其在省级政府中占据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