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是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这包括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审计全覆盖。
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
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同时,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提出审计报告:
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监督与整改: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其他事项:
包括直接审计某些特定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此外,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署通过这些职责,致力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