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包括以下两类:
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这些规定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减少遗传疾病的发生,保护后代的健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包括以下两类:
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
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这些规定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减少遗传疾病的发生,保护后代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