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具体来说,审理终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且无遗产,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审理终结与结案不同。结案是指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处理,结束了案件,如作出判决、调解、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还有移送其他法院等情况。而审理终结仅仅意味着诉讼程序因特定法定原因结束,但案件可能还未达到最终处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审理终结后,法院会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案件不再继续审理。当事人需要接受这一结果,即使不满意也无法继续上诉或申诉。
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了解可能出现的审理终结情形,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