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的 是原审人民法院的 工作人员,包括法警或武警。
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 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死刑的命令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再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3.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4. 执行死刑的人员通常是原审人民法院的法警或武警。
5. 执行死刑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6.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因此,执行死刑的具体人员是 原审人民法院的法警或武警,他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