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中国政府对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于1994年开始实施,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护土地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等。
纳税义务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等个人。
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出让)。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征税对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50%至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意义
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
有效遏制土地投机炒卖行为。
确保土地资源被合理、高效地利用。
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使国家财政能从土地开发利用中获得稳定收入,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规范市场、遏制投机、保护资源和增加财政收入等多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