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时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货物或服务改变用途: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再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其他用途,如个人消费等,此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因为原本作为生产成本的进项税额无法再与所生产的商品一同形成销项税抵扣,所以需要将其转出。
货物损失或非正常损失:
当企业发生货物损失或非正常损失时,相关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销售固定资产:
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时,需要将购进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抵扣完毕后,剩余的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转出的时间是在销售固定资产时进行,而不是在购进固定资产时。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当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进行转出。
虚开的进项发票:
当企业使用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补交相应税款。
综上所述,进项税额转出的时机主要发生在货物或服务改变用途、货物损失或非正常损失、销售固定资产、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以及虚开的进项发票等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