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党员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形式之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严重违纪行为
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情节严重的。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等。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对抗组织审查,有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或者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自行脱党
党员自行脱党,拒不参加党组织活动或拒不缴纳党费。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其他规定情形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节严重的。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开除党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党组织的决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