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一种 特殊的送达方式,用于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根据案件性质有所不同,国内案件通常为60日,涉外案件则为6个月。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程序公平,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同时尽可能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种送达方式属于推定送达,即通过公告的方式推定受送达人已经收到诉讼文书,从而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受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详细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