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迁移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迁移原因证明材料,如就业、升学、投靠亲属等。
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迁出地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结婚证(婚迁)。
入伍通知书(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退伍、复员、转业落户的证明(如县市兵役机关或复员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登记户口证明)。
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入学通知书(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
派遣证(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
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
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小孩落户)。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评论》(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
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
请根据具体迁移事由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