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意味着法律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国家制定形成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习惯法。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社会性: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规范性: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了人们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如何行动以及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国家意志性:
法律体现了国家主权,由国家这个强大的主体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精心制定或认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普遍约束力: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概括性:
法律是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其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适用性: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民族、宗教信仰等。
保障性:
法律旨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变性:
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和更新。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使其成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的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