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 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待他人提出请求,才能对其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exceptio(抗辩、反对之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
抗辩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权利消灭之抗辩:
主张原告之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唯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撤销权行使、权利不当行使等。
抗辩权:
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永久性抗辩权:
指可以永久性阻止请求权实施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抗辩权。
暂时性抗辩权:
指可以暂时性阻止请求权实施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限制性抗辩权:
指可以限制请求权实施的抗辩权,如顺序履行抗辩权等。
行使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抗辩权的条款,如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等。
综上所述,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用于保护债务人在面对债权人请求时的防御权益。通过了解抗辩权的概念、类型和法律依据,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