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涉及到两种不动产:需役地和供役地。需役地是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动产,而供役地则是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动产。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宜”而设立的,因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区域地上的不动产权利。
地役权的基本要素包括:
需役地与供役地
需役地: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
供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
权利主体
地役权人:享有地役权的人。
供役地人:供役地的权利人。
权利内容:
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权利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权利性质: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区域地上的不动产权利。
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具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地役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地役权具有非占有、意定和追及效力等主要特点,可以归入私法地役权之中。
综上所述,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实现不动产之间的便利与效益,具有从属性和非占有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