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软件的列账方式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列账步骤和会计分录:
预付开发费用
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前,事业单位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
在软件开发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单位应按确定的金额进行以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预付账款
合同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
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则:
按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按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则:
按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研发支出
在研发过程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的应资本化。具体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
借:无形资产——软件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
销售软件
如果委托方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则需进行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软件摊销
软件投入使用后,需进行摊销,具体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综上所述,委托研发软件的列账方式需根据合同条款和软件开发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研发支出、销售收入和摊销等科目的核算。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业务需求和会计准则,进行详细的会计分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