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是指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每一事物的始终。具体来说,这意味着:
事事有矛盾: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矛盾,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时时有矛盾: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旧的矛盾一解决新的矛盾就会产生,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绝对的。
矛盾的普遍性揭示了矛盾的共性和绝对性,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它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中要敢于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并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
此外,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是没有的。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因此,坚持用矛盾普遍性原理指导行动,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1. 敢于揭露矛盾,正视矛盾的存在。
2. 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全面分析矛盾。
3. 在认识过程中,把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辩证地统一起来,这是认识的根本方法。
通过理解和应用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事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