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 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政府创办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从事基础教育、公益性业务而借入的债务,以及由当地部门进行贷款产生的欠款。这些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具有偿债职责的欠款、部门具有保证职责的欠款和其他官方欠款,特别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有限公司的欠款。
具体来说,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政府直接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
上级财政转贷债务中,投入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全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政府部门和机构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债务,如拖欠工程款。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借的,已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的债务。
担保债务
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其他相关债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举借的债务,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但地方政府没有提供担保。
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行使政治、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的债务,这些债务名义上与地方政府无直接关系,但在实质上由地方政府决策形成。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支持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但同时也带来了财政风险。因此,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控是各国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