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废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标书制作问题
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
实质性条款未响应。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
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响应,如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供应商数量不足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预算问题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其他特定情况
标书未密封或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书存在计算上的重大错误,招标人拒绝纠正或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且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建议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则,确保标书制作规范、内容完整、符合实质性要求,以避免废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