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转移动产占有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在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时,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则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
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有书面质押合同,动产质权于交付质押动产时设立(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权利质权于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权利质押登记时设立。
质权具有以下特征:
不可分性:
质权不因债务部分履行而消灭,债权人仍可就全部债权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性:
质权标的物因意外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仍应用于抵偿债权。
物上请求权:
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就质物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