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夫是指古代封建时期的一种恶习,指的是领养幼儿,待其长大后作为自己的女婿。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儿童的基本权利,还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尊严和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收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恶习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原则。现代社会已经明确禁止并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以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