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乱”是指 在江河水域、堤岸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等江河水域和江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及行洪安全、影响河湖健康生命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乱占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非法侵占水域、滩地;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问题。
乱采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
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
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
河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建滥用;
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治理“四乱”现象对于保障河湖健康生命和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