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操作上,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通过其他媒体如电视、广播等播映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此外,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查。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能使受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