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是指 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这种措施通常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预查封的效力及于全部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旦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即转为正式查封。
预查封的标的是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等财产,与正式查封不同的是,预查封的财产在登记之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查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能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预查封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旨在加强对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房地产的控制。
预查封的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预查封的效力将消灭。此外,预查封还具有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和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的特别效力。
综上所述,预查封是一种重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旨在确保将来能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的执行,同时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