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例如,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在一方去世后,其子女只能继承属于去世一方的那一半,而另一半则归另一方配偶所有。
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财产:
比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城市公有住房的承租权等。
具有特定用途的财产:
如保险金、抚恤金、赔偿金等,这些财产通常具有特定的使用目的和受益对象,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指定受益人的财产:
如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定投等金融产品,以及遗嘱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遗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
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捕捞权等,这些权利通常需要一定的资质,必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取得,具有人身属性,不得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移转,与宅基地上房屋一并转让或者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若承包户中部分成员死亡,承包户依然存在,不影响土地继续承包;若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权因承包户的消亡而消灭,不存在继承问题。
人身权: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这些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紧密相连,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因此不能继承。
政治权利:
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这些政治权利同样不能继承。
专属财产权利:
如国有资源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些权利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不能继承。
非个人合法财产权利:
如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违章建筑:
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这类建筑不仅无法确权,更谈不上继承。
非农村户口居民的房屋:
许多人因为工作等原因把户口迁出农村,没有及时迁回,这种情况下只能继承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
特殊群体的宅基地:
如五保户因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照料,由村集体供养,这部分人去世后,其宅基地会被收回,子女失去继承资格。
长期闲置的宅基地:
超过两年无人居住或打理的宅基地,以及因疏于维护导致房屋坍塌的宅基地,都将被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超标面积部分宅基地:
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在确权时就无法登记,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小产权房:
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建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因为上述财产性权利并不属于被保险人,当然不能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
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已经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
如租赁的房屋、借用他人的物品等。
按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
但国家所给予的报酬则列入遗产范围。
某些人身权利:
如生前所获得之抚恤金、著作权中署名权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