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是指 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
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它不仅是个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也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
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