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改革是指 “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牧民变股东”。具体来说:
资源变资产:
将沉睡的资源(如土地、林地、水域等)通过一定形式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使其转化为有价值的资产,从而盘活这些资源。
资金变股金:
将各级各部门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生产和扶持类财政资金(财政直补、社会保障等资金除外),按照各自使用管理规定和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金,集中投入到各类经营主体,享受股份权利,并按股比获得收益。
牧民变股东:
农民自愿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集体资产股权、住房财产权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三变”改革的目的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障碍,盘活农村牧区集体和农牧民个人的资源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通过这种改革,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农民的居住生活方式,而是改变农村的组织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