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是指 信访人越过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到更高一级机关走访的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人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
越级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越级信访行为,不仅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接待受理,还可能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而被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因此,建议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循逐级走访的原则,先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而不是直接到更高一级机关走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