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两年,即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罪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罪犯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体现人道主义给予死缓机会的同时,也确保其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处罚,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