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指 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它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的特点
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
行政调解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进行。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说服劝导:
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高效便民: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劳动纠纷:
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问题。
环境污染纠纷:
如企业排放污染物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土地纠纷:
如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
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产品质量问题、服务纠纷等。
医患纠纷:
如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
行政调解的程序
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说明调解事项和理由。
受理调解: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和责任。
调解协商:
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说服劝导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予以确认。
履行协议:
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纠纷得以解决。
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
结论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行政机关的主持和引导,当事人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有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