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种形式的投标通常出现在大型、复杂或需要多种专业技能和资源的项目上。联合体成员在投标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并合作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
联合体的组成与要求包括:
组成形式:
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临时性: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自愿性:
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共同投标: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
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且如果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责任承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