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与承揽人是一个相对概念。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给定作人。定作人则负责支付报酬。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给承揽人 。
提供材料:
如果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包括时间、数量、质量、规格等。
协助义务:
包括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或技术时因材料或技术出现瑕疵而须承担的瑕疵去除义务,如更换、补齐或其他补救措施。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七十五条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