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防止相对人因为消极等待而蒙受损害。除斥期间是权利预设期间,以促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为目标。为达制度目的,需要规定除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权利即归于消灭,要么使原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固定,要么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都会引起实体法上效果的变化。
具体来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除斥期间通常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除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归于消灭,不保留实体权利,可以防止相对人因消极等待而蒙受损害。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一种不变的固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通常从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如《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总结来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