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演员行为不正常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立即制止并报告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一旦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营业性演出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
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内部惩戒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将针对此类行为启动评议程序,并根据评议结果对涉事演艺人员实施“联合抵制”等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合同约束与责任追究
演职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自我约束,因其不当言行导致作品产生具体损失的(包括不限于停播、撤档、取消购片合同等),出品方(制作机构)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索赔。
加强监管
演出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演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守职业规范,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演员表现不敬业,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保证整个团队的正常运转。
公开道歉与批评教育
对于违反规定的演员,演出举办单位应责成其公开道歉,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处理演员行为不正常的问题,维护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